第六百二十二章 搞事-《逆水行周》


    第(2/3)页

    宇文温考虑过这个问题,但当他仔细一研究,发现要立《民律》,比立《商律》困难多了。

    甚至比登天还难。

    原因很简单,封建王朝的社会土壤,根本就不可能让《民律》(民法)这种杂草长起来。

    如果要立《民律》,可以说要将整个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甚至统治秩序掀翻,宇文温觉得自己要是敢这么做,等同于在大朝会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,宣布自己不是人,是猴。

    甚至只是放出立法的风声,过不了多久,就会有谏官抬棺上朝死谏:皇帝发疯,这么下去必然礼乐崩坏,不劝不行了!

    抬棺死谏这种事要是发生,等同于宇文温被当众打脸声望骤跌,因为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有这种待遇。

    大象年间,天元皇帝宇文赟施政昏庸残暴,就有铁骨铮铮的乐运抬棺死谏,宇文温可不想和宇文赟这鸟人享受同等待遇,行事自然是要慎之又慎。

    毕竟有句话说得好:领先时代半步是天才,领先一步就是疯子。

    宇文温明白,立《民律》一事难如登天,因为现实之中没有《民律》存在的基础,原因很复杂,但也能概括出几个来:

    其一,儒家思想强调重义轻利,这种价值观让义和利对立起来,认为义高于利,认为获取财富必须遵守伦理道德,甚至主张义可以取代利。

    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,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就愈发深入人心。

    无数人舍生取义的事迹被传为美谈,而在义面前,正人君子耻于谈利,所谓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,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。

    那么,律法自然而然就排斥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主张。

    其二,古代有礼,礼和法结合成为礼法。

    礼法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,礼所包含的宗法,又规定了贵贱上下长幼有序等等,礼法存在于各个阶层,社会是宗法社会。

    上至朝廷,下至村落,礼法(宗法)约束着民事行为。

    族人之间有利益纠纷,自然有宗法来调解;族人和外人有利益纠纷,自然有宗族出头;宗族和宗族之间有利益纠纷,要么是官府春秋决狱,要么就是宗族械斗。

    所以,在宗法社会,官府对于发生在民间的婚姻财产土地财物纠纷,可以通过乡里乡亲宗族的干预予以平息,这让地方官省了许多事,避免了许多诉讼。

    于是,官府强化宗法族规,让宗族来处理这种纠纷,个人权益很难获得律法保护,民法的生存空间很小。
    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