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斩乱麻-《逆水行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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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说庶子要认嫡母为母亲,但是,毕竟是生母怀胎十月生下来的,生母遇害或者面临生命危险,儿子不作为,是不是禽兽不如?
围绕这几个问题的争论,让茶肆里的气氛愈发火爆,各持己见的茶客们争论起来,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,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。
说书先生见着争论越来越激烈,赶紧打圆场,把话题主导权重新抓在手上:“诸位稍安勿躁,这文章鄙人尚未念完...”
“皇朝律法,亲属相犯,以服叙(血缘关系)远近、尊卑量刑...”
“卑幼犯尊长,服叙越近处刑越重,尊长犯卑幼,服叙越近处刑越轻...”
“但是,若是亲属**,是为禽兽行,不论尊卑,服叙越近处刑越重...”
“此次朝廷修订律法,对于亲属相犯,增加不少新规,拟定条款认为,杀人为重罪,不适用于‘民不举、官不究’,只要出了人命,官府必须管。”
“且不论是故杀、过失杀,无论父母相杀、夫妇相杀亦或是父母子女相杀,但凡亲属相犯,出了人命一律为公诉案件,亲属**亦是如此。”
“鄙人所念这篇文章,就是一位州学博士对此发表见解,总体而言,是赞同的...”
“其人认为,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莫非王臣,黎民百姓,均是陛下之子民,陛下爱名如子,子民若意外殒命,陛下绝无袖手旁观之理!”
“亲属相犯,出了人命,是故杀、过失杀亦或是另有隐情,须得有司侦查,量刑轻重与否,若无人为原告,有司(负责侦查的机构)作为原告提起诉讼,也就是公诉。“
“亲属相犯出人命,亲属**,均为禽兽行,容不得草草糊弄了事。”
“由刑司以事实、证据进行裁决,量刑轻重与否,均由刑司依律酌情决定...事涉命案、奸非(非婚姻两性关系),若无原告,官府也要作为原告,提起公诉,此即为新律内容。”
听到这里,茶客们得以知道原来新律里有“公诉”这么个名堂,一时间也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公诉,就是说一旦出现亲属相犯的案件,譬如父母相杀,若子女、亲属不告,官府会让官吏作为原告,提起公诉。
那么,大家纠结的“父母相杀,子该不该告”,已经没有任何意义。
大家之前议论的依据,是父为子纲、夫为妻纲,加上人伦,纠缠在一起,谁都能扯出一番道理来,争来争去,一团乱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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